雷電災害是我國最嚴重的氣象災害之一。進入2000年以來,我國防雷減災法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果。相關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竣工驗收、檢測,防雷減災科普宣傳等進行了規定,為我國防雷減災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一、防雷減災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目錄清單。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制度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筑物防雷標準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四、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管理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資質單位整改期間不得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升級,不能承攬新的檢測業務。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甲級資質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未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予以撤銷資質。乙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乙級資質條件的,予以撤銷資質。
五、防雷檢測活動管理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信息化監管平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未按氣象主管機構要求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的;
六、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七、雷電監測預警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御雷電災害。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八、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鑒定。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九、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制度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各級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44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31號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3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