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是大自然常見的天氣現象之一,由于雷電瞬時電壓極強、電流極大,一旦遭受雷擊常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電氣設備越來多,爆炸危險場所、人員密集場所越來越多。電力設施、油氣管道、通訊設施、交通樞紐、核電設施、風電設施等一旦遭受雷擊將導致爆炸、火災、通訊中斷、交通受阻、人員傷亡,甚至引起社會動蕩和生態危機。雷電防護裝置是用于減少閃擊擊于建(構)筑物上或建(構)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質性損害和人身傷亡的裝置,一般由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組成,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以及等電位鏈接、綜合布線、屏蔽、電源與信號SPD等。對防雷裝置開展定期檢測由以下幾個方面原因決定:
一、防雷裝置的結構、屬性要求必須定期開展防雷裝置定期檢測。
通過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可以有效地減少雷擊危害損失。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構成,俗稱“避雷裝置”,實際是將雷電流通過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泄流到大地中,起到保護建(構)筑物的作用。如果接閃器性狀發生改變可能引起防雷保護范圍發生變化。特別是引下線斷裂、接地裝置損壞時,雷電流不能泄流入地,就變成了“引雷裝置”,大大增加了遭受雷擊的概率,從而造成嚴重的雷擊事故。內部防雷裝置由等電位連接、綜合布線、屏蔽、浪涌裝置組成,如果其中一個部分損壞或改變連接狀態,雷電電磁脈沖將遭成電氣設備損壞。浪涌裝置(SPD)使用過程會“劣化”,技術性能發生改變后,影響防雷效果,漏電電流超標還有可能在沒有雷擊的情況下導致浪涌裝置(SPD)發熱起火。對防雷裝置開展定期檢測就是要保證其技術指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切實發揮防雷的作用。
二、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必須開展防雷裝置定期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570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只有開展定期檢測才能保證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span>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還明確了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實行資質管理。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span>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第三十五條規定,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不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独纂姺雷o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各省、市、自治區頒布氣象災害防御、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相關地方法規、規章也明確了對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比如《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84號)第十八條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明確規定對防雷裝置應開展定期檢測。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GB500343)等國家標準規定了防雷裝置的技術要求。通過防雷裝置定期檢測,才能及時發現在用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對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及時整改。國家標準《建筑物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21431)對定期檢測周期進行了規定,明確具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間隔時間為6個月,其他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間隔時間為12個月?!豆夥l電站防雷技術要求》、給排水系統、《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防雷技術規范》、《高速公路機電系統防雷技術規范》等國家標準均對防雷裝置定期檢測進行了規定。更多行業標準規定防雷檢測定期檢測。
關于定期檢測的時間,國家標準大部分規定每年檢測一次的一般安排在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進行檢測,間隔不超過12個月。規定每年檢測2次的,一般安排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后增加一次檢測,間隔不超過6個月。
四、一些大型設備、精密儀器運行要求對與其相關的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一些大型設備、精密儀器的使用、運行對防雷裝置提出具體要求,比如風電設施、雷達、變電站、大型計算機等的運行要求對其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五、一些金融保險機構要求對保險對象的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部分保險公司要求投保單位提供防雷檢測報告作為承?;蚶碣r的依據。合格的檢測報告可降低保費并簡化理賠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