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一項系統化的技術工作,其核心作用在于科學地識別、量化和管理雷電活動可能對人員、建筑物、設備、系統及環境造成的風險,從而為制定經濟有效的雷電防護措施提供決策依據,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并減輕潛在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一、雷電風險評估的主要作用。
(一)量化風險,明確防護必要性。通過計算、分析特定對象(如建筑物、設施、區域)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LEMP)、接觸電壓、跨步電壓等造成的預期年均損失(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服務中斷、環境損害等)。將計算結果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如IEC 62305系列標準、GB/T 21714系列標準)中定義的可接受風險水平進行比較。確定評估對象是否需要安裝防雷系統以及所需的防護等級,避免防護不足或過度防護造成的浪費。
(二)指導防雷系統設計,優化防護方案。評估結果是設計防雷系統(LPS)和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措施(SPM)的基礎依據。明確防護措施的布局和重點, 識別風險最高的區域或設備(如機房、控制室、易燃易爆場所、關鍵信息系統、人員密集區)。為設計提出相應技術要求,如防雷重點區域(部位)、防雷等級、相關設計參數(如滾球半徑、網格尺寸、SPD的電流承受能力和電壓保護水平等)。
(三)評估現有防護措施的有效性。對已安裝防雷系統的對象進行風險評估,可以檢驗現有措施是否足以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以下。識別現有防護系統的薄弱環節或不足,提出改進建議或優化方案。為防雷系統的定期檢測和維護提供理論依據和重點方向。
二、雷擊風險評估相關政策依據。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4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各級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部分省相繼出臺地方法規、規章細化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要求。《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在第九條中明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新區、特色小鎮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雷擊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區域雷擊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明確,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植被等環境狀況;(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三)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和措施;(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技術依據。《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第十一條明確,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三、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政策依據和技術標準。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規范》(QX/T85-2018)規定了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基本要求、評估流程、評估內容與方法、評估報告等。這一行業標準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制定。相關國家標準包括,GB/T 21714.12015雷電防護第1部分:總則(IEC 62305-1,IDT),GB/T 21714.22015雷電防護第2部分:風險管理(IEC 62305-2,IDT),GB/T 21714.32015雷電防護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損壞和生命危險(IEC 62305-3,IDT),GB/T 21714.42015雷電防護第4部分:建筑物內電氣和電子系統(IEC 62305 4,I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