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從監測與預警,雷電防護裝置,雷電災害調查、鑒定,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防雷減災工作進行了規范,修訂中主要完善和加強了以下內容:
一是強化防雷安全數字化監管,《辦法》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
二是推動進一步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增加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制度,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目錄清單。(來源:中國氣象局網站)